申请执行人湖南双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吴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申请执行人湖南双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9日作出(2011)开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处理被执行人吴某付款x.02元给申请执行人湖南双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吴某未按该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自觉履行。2011年12月8日,湖南省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委托本院执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吴某开办的xx县xx卫生院欧江诊所,在xx县X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有普通门诊补偿款14万余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吴某开办的xx县xx卫生院欧江诊所,在xx县X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普通门诊补偿款壹拾肆万元整。冻结期限为陆个月,自2012年1月9日起至2012年7月8日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郭某华
二○一二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谭小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