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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姚某与被上诉人甘某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姚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甘某。

上诉人姚某因与被上诉人甘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阳市X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六月二十日作出的(2011)双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1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姚某与被上诉人甘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甘某与被告姚某于1988年正月经人介绍相识,经过短暂接触后,于1990年9月15日在双清区民政局登记结某,X年X月X日生女孩姚某,现姚某就读于邵阳市职业技术学院,不能独立生活。甘某与姚某自2009年起分居至今,2009年7月27日,甘某曾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请,法院判决不予离婚,但双方感情并没有改善。甘某现再次向法院请求判令:1、双方离婚;2、婚生小孩姚某的教育费及教育期间的生活费由姚某承担;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由姚某给予甘某经济帮助。

原审另查明,甘某与姚某夫妻的共同财产有:座落于邵阳市X区X路费征稽所院内家属楼三楼东头148.2平方米的住房一套(含车库一间),姚某名下的住房公积金74759.7元(截至2011年6月止),双方未向法院主张其他共同债权、债务。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属离婚纠纷。由于双方婚前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双方性格不和,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双方分居已达二年。2009年7月27日,原告甘某向法院起诉离婚,经判决未予准许,尔后双方感情并未改善,现双方感情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故对甘某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因婚生女孩姚某一直随甘某生活,在甘某与被告姚某离婚后,姚某以继续随甘某共同生活为宜,姚某承担姚某抚养费400元/月至独立生活止。夫妻共同财产位于邵阳市X区X路费征稽所院内家属楼三楼东头148.2平方米的住房一套及车库一间,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该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属,为照顾女方及小孩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该房予甘某居住为宜;姚某名下的住房公积金74759.7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属夫妻共有财产,故姚某应支付37378元(74759.7×50%)给甘某。甘某要求姚某支付经济帮助费,因没有提交相关证据而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准予原告甘某与被告姚某离婚;(二)被告姚某支付姚某抚养费每月400元至其独立生活止;(三)原告甘某与被告姚某各自享有邵阳市X区X路费征稽所院内家属楼三楼东头148.2平方米的住房(含车库一间)50%产权,该住房由原告甘某及姚某居住;(四)被告姚某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甘某37378元。

姚某上诉称,原审对双方当事人在各自单位的没有产权、居住面积基本相等的福利房的处理,违背事实与法律:一处漏判,另一处也判给甘某居住。姚某自部队转业回邵阳后,一直和甘某居住在邵阳市丝绸厂宿舍;姚某单位于2003年修建福利房,姚某投资分得住宅一套。请求维持原判第一、二项,撤销原判第三、四项并改判双方当事人各自居住在自己单位的宿舍。

被上诉人甘某答辩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各方当事人的陈述、结某、XXX等证人的证言、(2009)双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焦点是对住房的处理,即夫妻共有财产中有几套住房及应如何分割。根据查明的事实,本案中,姚某与甘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所有的房屋只有一套,即位于邵阳市X区X路费征稽所院内家属楼三楼东头148.2平方米的住房一套(含车库一间)。由于该房屋尚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且离婚时双方对该房屋有争议又协商不成,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原审未直接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而是判决由双方当事人各自享有该房屋50%产权,并从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出发判决由甘某和姚某居住使用,处理并无不当。姚某称原判遗漏认定一套房屋、对房屋处理不当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依据,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诉讼费200元,由上诉人姚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袁文革

审判员罗松

审判员肖碧兰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黄健屏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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