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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乙与被告易某、湖南南豹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豹实业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株县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李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株洲县人,退休干部,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赵新海,湖南省株洲县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易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株洲县人,公司董事长,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南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渌口经济开发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易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于2012年1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乙与被告易某、湖南南豹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豹实业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宋雪峰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李某乙鹰、人民陪审员刘申芝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李某乙诉称:被告因公司生产经营周某需要,于2007年1月31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半年,月利率按2%计算,但被告至今分文未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10万元,由被告湖南南豹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被告易某、南豹实业公司共同辩称:借款属实,请求法院组织调解。

经审理查明:2007年1月31日,被告南豹实业公司由其法定代表人易某经手以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周某资金为由向原告李某乙借款,共计10万元,并向原告李某乙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条今借到李某乙席现金人民币壹拾万元正(整)是实(费率按月百分之二计算每月未结的费用)。立据人:易某2007.元.31”。至起诉时止,被告未偿还原告分文。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湖南南豹实业有限公司自愿在2012年3月1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李某乙借款本金10万元,利息10万元,共计20万元,被告易某自愿以其个人财产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二、上述款项付清后,原、被告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被告湖南南豹实业有限公司及被告易某自愿共同承担215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宋雪峰

审判员李某乙鹰

人民陪审员刘申芝

二○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孙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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