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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龙某诉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宁远县人民法院

原告龙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欧阳英萍,湖南铭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原告龙某诉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进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李某涛担任庭审记录。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5月在广东打工相识恋爱,同年6月同居生活。2000年12月4日原、被告登记结婚,次年6月因双方产生矛盾协商离婚。后经双方父母亲劝和,2002年3月8日办理复婚登记手续。同年12月24日生育女儿唐某琪。后因原、被告产生矛盾,原告龙某于2011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于2011年9月14日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在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后,双方已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亦无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龙某提出与被告唐某离婚,唐某同意,依法准予离婚。

二、婚生小孩唐某琪,由被告唐某抚养成年。由原告龙某定于领取民事调解书当日给付被告唐某小孩抚养费人民币15000元。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龙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胡进辉

二O一二年七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李某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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