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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官拴林、平某某、武某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渑池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上官拴林,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渑池县X乡X组X号。1995年4月12日因犯强奸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1999年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0年11月14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11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渑池县看守所。

被告人平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工人,住(略)。因涉嫌盗窃于2010年11月14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11月26日被依法逮捕,2010年12月1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武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工人,住(略)。因涉嫌盗窃于2010年12月1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渑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上官拴林、平某某、武某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上官拴林、平某某、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0月30日夜,被告人上官拴林伙同平某某、武某某经预谋后,由武某某驾驶轿车,上官拴林、平某某二人潜入渑池县X村张某乙自建房,盗走棚内3只羊、1只苏格兰牧羊犬、1只德国牧羊犬。经鉴定,被盗动物价值2686元,现已全部追回。

另查明:2010年12月1日,被告人武某某到渑池县X村派出所投案。2010年12月2日,渑池县公安局没收上官拴林违法所得5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上官拴林、平某某、武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证人王某某、张某甲、宁某某的证言,渑池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张某乙辨认被盗物品的笔录及照片,张某乙领条、三被告人户籍证明及上官拴林前科判决书、渑池县公安局扣押物品笔录及清单、南村派出所破案报告及该所民警李学周、张永波书写的武某某投案自首证明、河南省罚没收入票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上官拴林、平某某、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268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上官拴林、平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武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在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应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庭审中均能认罪服法,有悔罪表现,且赃物已追回,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上官拴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

被告人平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

被告人武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4000元。

上述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上述罚金均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李辉

二0一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左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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