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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黄某、陈某甲、陈某乙申请执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宁远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黄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申请人陈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申请人陈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地址:广东省清远市新城北江二路X号怡景湾大厦首层。

法定代表人何某,总经理。

关于黄某、陈某甲、陈某乙申请执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2012)宁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的三日内一次性赔偿三原告黄某、陈某甲、陈某乙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11万元,医疗费用1万元,合计12万元。”本院于2012年6月2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的过程中,于2012年6月25日向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间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于2012年6月27日将标的款120000元交到本院,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宁远县人民(2012)宁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奉丽

审判员卜牛顺

审判员胡进辉

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刘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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