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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申请执行刘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远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宁远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郑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被执行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远县支公司。

主要负责人左润喜,经理。

关于郑某申请执行刘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远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2011)宁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远县支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郑某医疗等各经济损失费1万元,给付时间2012年1月15日;二、由被告刘某一次性赔偿原告郑某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费2000元;三、其它损失费由原告郑某自行承担。”本院于2012年6月2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的过程中,于2012年6月25日向被执行人刘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远县支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间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刘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远县支公司将标的款交到本院,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宁远县人民(2011)宁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奉丽

审判员卜牛顺

审判员胡进辉

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刘某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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