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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张某于2012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其母黄某某失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宁远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学生,住(略),系被申请人黄某某之子。居民身份证号码(略)。

监护人张某生,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与申请人张某系公孙关系。居民身份证号码(略)。

申请人张某于2012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其母黄某某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张某诉称,申请人之父张某成于2008年5月23日死亡,被申请人黄某某系申请人的母亲,于2007年12月以外出广东打工为名离家出走,杳无音信,经申请人亲属多方寻找,仍无下落不明,失踪期间已长达五年之久,因监护人年岁已高,申请人现无人抚养,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宣告被申请人黄某某失踪。

经查,被申请人黄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被申请人黄某某与申请人张某系母子关系,被申请人黄某某因丈夫张某成于2008年5月23日死亡,2008年6月被申请人黄某某离家出走,经申请人亲属多方寻找下落不明,现已满两年,被申请人黄某某只有家庭共同财产房屋和日常生活用品,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2年4月8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黄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黄某某仍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黄某某外出已满2年之久,经多方寻找下落不明,现申请人请求法院宣告黄某某失踪,本院受理后,于2012年4月8日发出公告,现公告期满,被申请人黄某某仍无音讯,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黄某某为失踪人。

二、指定张某生、张某为失踪人黄某某的财产代管人。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欧明辉

二O一二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奉青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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