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居民,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被执行人汪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被执行人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广西省兴安县X镇X村X村。身份证号码:(略)X。
本院在执行蒋某与汪某、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1年12月29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汪某、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2011)宁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欧阳凯
审判员黄火旺
审判员黄德喜
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欧如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