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何某甲,女。
申请人何某乙,女。
申请人何某丙,女。
申请人朱某,女。
申请人曹某,男。
申请人宋某,男。。
本院于2012年6月21日受理了申请人何某甲、何某乙、何某丙、朱某与申请人宋某、曹某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朱某嫔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何某甲、何某乙、何某丙、朱某与申请人宋某、曹某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于2012年6月21日经汝城县X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申请人曹某、宋某支付申请人何某甲、何某乙、何某丙、朱某就何某某的死亡赔偿金共23万元。其中,申请人宋某承担赔偿金11.5万元,于2012年6月18日已付2万元,余款于2012年6月22日付5万元,剩余4.5万元在2012年6月30之前全部付清;曹某承担另外11.5万元赔偿金,在2012年6月21日付款5万元,剩余6.5万元在2012年6月22日之前付清(申请人曹某本人付清赔偿金共115000元后,申请人何某甲、何某乙、何某丙、朱某及其他家属不得再追究申请人曹某的任何某事责任);
二、在2012年6月22日前死者何某某的尸体冷冻费用由申请人宋某承担(该费用不包括在宋某承担的死亡赔偿金之内),之后的冷冻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
三、协议签订后,死者家属不得采取任何某激行为影响社会秩序,赔偿款付清后,死者家属不再追究宋某、曹某任何某事责任;
四、双方当事人遵守协议,诚信履约。申请人何某甲、何某乙、何某丙、朱某一致同意,由申请人何某甲代为收取申请人曹某、宋某的给付款。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朱某嫔
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邓某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