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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商南县支行与陕西商南县非金属矿化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商南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彭某,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邢某,该行副行长。

被执行人陕西商南县非金属矿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商南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陕西商南县非金属矿化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2月26日作出的(2002)商中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商南县支行于2003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协议:用被执行人陕西商南县非金属矿化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全部资产拍卖价款抵偿债务。拍卖中因土地性质、权属有争议,商南县土管局需协调处理,本案于2004年3月10日中止执行。后因本案抵押物在短期内无法变现,被执行人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商南县支行领取了债权凭证。本院于2007年7月20日作出(2003)商中执字第12-X号民事裁定:本院(2003)商中执字第X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2011年11月7日,中国农业银行商南县支行于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债权90万元本金及利息,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商南县非金属矿化有限责任公司变卖生产设备并积极筹措资金,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商南县支行偿还了31万元。因被执行人陕西商南县非金属矿化有限责任公司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商南县支行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某、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02)商中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二、解除对陕西商南县非金属矿化有限责任公司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何衍举

审判员周卫东

审判员郭冬

二0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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