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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曾某与被上诉人罗某因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曾某。

委托代理人易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某。

上诉人曾某与被上诉人罗某因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永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刘久平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魏蓉、代理审判员李某云参加,于2012年5月7日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曾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易某、被上诉人罗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漏列某某为本案的被告,程序违法;另对被上诉人罗某的经济损失计算有误,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永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刘久平

审判员魏蓉

代理审判员李某云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蒋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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