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潘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甲。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黄某某。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周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某乙。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欧阳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潘某、胡某甲与上诉人胡某乙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2011)道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4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潘某、胡某甲及委托代理人黄某某、周某、上诉人胡某乙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欧阳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2011)道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唐建华
审判员魏蓉
代理审判员李某云
二○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蒋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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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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