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1997)经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广丰投资咨询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X街X号。
法定代表人:余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欧道拍卖行,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X街X号。
法定代表人:白某某,该行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农业银行海南省分行营业部,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X号。
负责人:于某某,该营业部主任。
委托代理人:黄文美,海南省海口市江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干部。
上诉人陕西广丰投资咨询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为与被上诉人西安欧道拍卖行、中国农业银行海南省分行营业部大额存单转让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陕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陕西广丰投资咨询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于1998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陕西广丰投资咨询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因与中国农业银行海南省分行营业部之间的存单纠纷已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该院已予受理,其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上诉,不违反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6条和第15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陕西广丰投资咨询信息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二审受理费人民币(略)元,减半收取(略)元,由上诉人陕西广丰投资咨询信息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周帆
审判员于某波
代理审判员朱海年
一九九八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