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廖某诉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邵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廖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干部,住(略)。

被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于2011年6月22日受理原告廖某诉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廖某于201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廖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廖某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刘某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曾马凌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