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被执行人钱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钱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15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钱某住所地及财产均在湖南省隆回县,为便于案件的执行,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钱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指定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肖志军
审判员陈更强
助理审判员何芳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刘某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