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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侯某与被告贺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县人民法院

原告侯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县X乡X村X组X号。公民身份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侯某,男,1971年3月3日,汉族,衡东县人,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被告贺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县X乡X村X组X号。公民身份号码:(略)X。

原告侯某与被告贺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10日受理后,原告侯某于2012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侯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侯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侯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吴义良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谢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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