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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诉吴某甲、吴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莆田市仙游县人民法院

原告林某,男,68岁。

被告吴某甲,男,55岁。

被告吴某乙,女,57岁。

原告林某与被告吴某甲、吴某乙因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照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某甲、吴某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林某诉称,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吴某甲、吴某乙共同偿还给原告林某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

被告吴某甲、吴某乙未作答辩及提交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被告吴某甲与被告吴某乙系夫妻关系。被告吴某甲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于2010年8月12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约定于2011年4月底前还清,但没有约定利息,并出具借条一份给原告收执。借款后,经原告林某催讨,被告吴某甲没有偿还借款,原告林某于2011年9月2日诉来本院请求处理。上述事实,有原告林某的庭审陈述、被告吴某甲书写给原告林某收执的借条一份,并经庭审质证,证据间能相互印证,可予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吴某甲、吴某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递交答辩及提交相关证据,视为自动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可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原、被告双方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吴某甲于2010年8月12日因经商缺乏资金向原告林某借款人民币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给原告林某收执,该份借条来源合法,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无违反法律法规之规定,合法有效。原告林某与被告吴某甲间因借贷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吴某甲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原告林某借款,依法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吴某乙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系被告吴某甲个人债务,故被告吴某甲、吴某乙应负共同偿还借款本息的民事责任。原告林某请求被告吴某甲、吴某乙共同偿还借款人民币20000元是可以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吴某甲、吴某乙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给原告林某借款人民币二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被告吴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徐秀明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李某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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