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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秦某甲、秦某乙诉被告柏某、周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宁远县人民法院

原告秦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广西省阳朔县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秦某,广西起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秦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广西省阳朔县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X。

被告柏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居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蒋顺先,宁远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远支公司。

公司住址:湖南省宁远县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左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国田,湖南铭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秦某甲、秦某乙诉被告柏某、周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2年6月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在审理中,原告秦某甲、秦某乙以双方已达成协议并已履行为由,于2012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秦某甲、秦某乙的申请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秦某甲、秦某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600元,由原告秦某甲、秦某乙负担。

审判员谭格章

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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