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申请人曾某甲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宁远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曾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学生,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法定代理人曾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申请人曾某甲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曾某甲申请称,被申请人向某某于2009年8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向某某失踪。

经查,被申请人向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农民,住遵义市X村X组。公民身份号码(略)。被申请人向某某系申请人曾某甲之母。被申请人向某某于2009年8月离家出走,从此音讯全无,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2年3月28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向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限为3个月,现公告期限届满,向某某仍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向某某于2009年8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达三年之久,申请人曾某甲申请宣告向某某失踪,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向某某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朱劲

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刘光华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