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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宁远县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欧阳敏,湖南省宁远县大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暂未办理身份证。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朱劲

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刘某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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