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童某,女,汉族,安化县人。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童某赌博罪(罚金)一案中,已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8000元,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罚金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安化县人民法院(2004)安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罚金部分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姚旭文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刘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