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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范某要求宣告陈素娜失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宁远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范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儿童,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监护人范某清,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系申请人范某的爷爷。公民身份号码(略)。

申请人范某要求宣告陈素娜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范某诉称,申请人之母陈素娜于2009年11月失踪,已满二年,根据法律规定,特申请人民法院宣告陈素娜为失踪人。

经查,被申请人陈素娜(女,X年X月X日出生,侗族,广西人,农民,住(略))于2009年11月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已满2年。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2年3月28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陈素娜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陈素娜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为失踪人。陈素娜已下落不明二年,经申请人范某申请,可以宣告为失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陈素娜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罗四平

二O一二年七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刘娇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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