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被执行人欧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申请人黄某申请执行欧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24日立案执行,依法向欧某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限期时间内被执行人未履行,后经依法划拨被执行人欧某的存款,现黄某已将标的款490元领走。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2010)宁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谢钟银
审判员成新利
审判员欧某君
二O一二年五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