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某,男,1967年生。
被告肖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罗某诉被告肖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罗某于2011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某承担。
审判员曹文斌
二0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文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