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陕西XXX公某与被告西安XXX公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原告陕西XXX公某,住所地:西安市X区XX寨。

法定代表人XXX,该公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XXX,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西安市X区。

委托代理人XX,女,汉族,1986年3月29日,住河北省石家庄市X区。

被告西安XXX公某,住所地:西安市X区XXX号。

法定代表人XXX,职某。

原告陕西XXX公某与被告西安XXX公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某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X公某委托代理人XXX、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XXX公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X公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9月20日签订了编号为(略)的合同书,约定由被告为原告加工《XX财富》册子印刷品20000本,总价67600元,均约定货到付款。原告如约履行了送某义务,但被告至今未付26900元余款,违反了合同义务。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加工费26900元及至清偿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6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XXX公某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20日,原告XXX公某与被告XXX公某签订合同书,合同编号为(略)。该合同约定由被告为原告加工《XX财富》杂志。合同约定,纸度:封面105g铜,内页70g轻涂,成品尺寸:26*38cm,数量:20000册,单价3.38元/册,总值67600元。定稿时间:2011年9月21日下午18点前定稿。交货时间:2011年9月25日下午18点前先出1万册,剩余26日18点出。交货地点:待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即履行了自己合同义务,共计三次向被告交付杂志。具体交付时间为,2011年9月26日,送某10040本;2011年9月27日送某2570本。2011年9月27日第二次送某7200本,共计送某19810册,按每册3.38元,被告应支付原告货款共计66957.8元。合同履行过程中,2011年9月23日,被告给付原告现金20300元。2011年11月4日,被告刷卡给原告支付10400元。2011年10月12日,被告给付原告现金10000元,共计支付原告合同款40700元,下欠26257.8元一直未予支付,故酿成本诉。

庭审过程中,原告XXX公某对于逾期付款利息损失600元撤回请求。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合同书、送某、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之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并未违反法律、法规之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之义务。原告XXX公某履行了交付加工承揽物的义务,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货款。原告XXX公某三次送某共计送某19810册,依据双方签订合同约定,单价系3.38元/册,被告应支付货款为66957.5元(19810册×3.38元/册),被告已经支付40700元,故被告下欠原告合同款项共计26257.8元。原告主张被告拖欠加工费26900元计算有误,对超出部分,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庭审中,原告放弃对逾期付款利息损失600元的请求,本院依法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XXX公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陕西XXX公某支付合同款26257.8元。

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88元,由被告承担。因原告已预交,故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直接支付4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某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余洁

人民陪审员高建萍

人民陪审员卞立刚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鲍&x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