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陕西XXX公司,住所地:西安某X区电子城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XX,陕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XXX,陕西哲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X,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西安某X区X路,现住西安某咸宁中路。
原告陕西XXX公司与被告XXX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陕西XXX公司委托代理人XX、XXX,被告X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陕西XXX公司诉称,2011年6月17日,原、被告签订《合同书》,并于同年8月18日达成了补充协议。合同和补充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并安某户外显示设备及系统一套,原告负责将设备运送到被告指定地点进行安某,被告分三次向原告支付价款175000元且尾款必须在安某当天付清。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义务,被告支付价款122200元后拒不支付尾款52800元。原告多次催讨,均为被告拒绝。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价款528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XXX辩称,1、双方是2011年6月17日签订的合同,合同约定收到预付款20工作日交货验某,但是原告没有按时交货,而且在第二笔付款时间将到的时候,原告不让提货,要求款都到了才予提货,后来中间人从中协商才签订了补充协议。2011年8月26日原告才调试完毕,但被告至今并没有验某。原告要求付款理由不足,应予驳回。
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17日,原、被告签订《合同书》,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并安某户外显示设备及系统一套,由被告送货至原告指定地点:新疆XXX医院宣教科,收货人XXX。付款方式:双方签订合同后,原告付被告30%款即51300元。货到货运部被告提货前,被告付40%款即68400元,安某调试完后当天被告付30%款即51300元。最后余款必须在安某调试完后当天付清。质保期一年,一年内非人为损坏不收取任何费用。交货日期:被告收到原告预付款之日起20个工作日。合同签订后,被告按约支付原告预付款项,原告亦组织发货。同年8月18日,原告与被告达成了补充协议。协议载明:“合同总价款由171000元更改为175000元,被告已付款122200元,余款52800元于2011年9月20日前付清,不得更改。原告负责将设备运送到被告指定地点进行安某,被告分三次向原告支付价款175000元且尾款必须在安某当天付清。原告于2011年8月18日安某工程人员提货安某,所有设备于2011年8月26日完整调试完毕,并出示合同指定设备清某给予院方确认。工程做完三个工作日内验某,如未验某视为合格。”随后,原告于2011年8月26日将户外显示设备安某到位,用户方新疆XXX医院宣教科在设备清某上签字、盖章确认。8月27日,用户方新疆XXX医院宣教科在验某上签字、盖章认定:“原告提供、安某的户外显示设备显示屏亮度、清某、平整度合格。”后双方因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XXX”系统显示屏效果发生争执。原告提出可以进行更换,但要求被告增加合同价款。被告则要求原告免费更换,原告不同意。原告遂对设备进行了维修调试,被告以仍无法达到播放效果为由拒绝付款,并于随后自行对设备进行了调试处理。审理中。原告表示,鉴于本案双方争议标的较小,合同履行地又远在新疆,不便现场勘查。为了尽快解决纠纷,现自愿向被告减让5000元合同价款。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提供的合同书、补充协议、收款收据、院方签字设备清某、验某、显示屏照片、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并经质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同书》,双方意思表示真实,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亦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原告按照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完成供货、安某、调试工作后,并经双方补充协议约定之院方签字、验某。故被告应按约支付原告剩余合同款项。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合同价款52800元,依法应予支持。被告辨称,被告至今并没有验某,原告要求付款理由不足。因原告提供的补充协议对验某有明确约定,用户方新疆XXX医院宣教科也在验某上签字、盖章。故被告辨称依法不予支持。原告在审理中表示愿向被告让与5000元合同价款,依法予以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XXX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陕西XXX公司合同价款4780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120元,由原告承担120元,被告承担1000元。因原告已预交,故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直接支付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毕智强
人民陪审员刘根友
人民陪审员王华
二0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鲍&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