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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郭某犯冒充军某招摇撞骗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害人葛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文盲,无业。

被害人葛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自由职业者。

被告人郭某,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略),农民。2011年4月1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冒充军某招摇撞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雁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犯冒充军某招摇撞骗罪,于2012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的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晓瑜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葛某、葛某、被告人郭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份,被告人郭某使用“杨国宏”的假名,冒充现役残疾军某,与被害人葛某谈恋爱,承诺婚后给予葛某军某待遇。期间以各种名义向被害人葛某的亲戚借款,其中借葛某之妹葛某共98500元,借葛某外甥女白某80000元,借葛某哥哥葛某30000元,借葛某姐夫白某某30000元。2011年3月份,被告人郭某向白某还款26000元。2011年1月份以葛某名义花93900元购买了一辆丰田威驰小轿车;花80000余元购买了一辆华山牌大货车,与葛某共同营运,购买大货车后又以84800元的价格将丰田威驰小轿车转让给符某某。被害人葛某发现被告人郭某所告知身份有假,遂报案。2011年4月1日,民警将被告人郭某抓获,并查获被告人郭某所持假军某、残疾军某证等证件。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中国人民解放军某安警备司令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都军某联勤部卫生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都军某司令部证明、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证明、扣押物品清单、银行交易明细、购买车辆相关证明材料等书证;虚假的残疾军某证、军某等物证;被害人葛某、葛某、白某丙人的陈述;证人王某甲、王某乙、蒋某、葛某、符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郭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军某进行招摇撞骗,其行为已构成冒充军某招摇撞骗罪。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郭某认罪态度好,可从轻处罚。为了维护军某的声誉和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郭某犯冒充军某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4月1日起执行至2013年3月31日止)

二、对被告人郭某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随案移送虚假的残疾军某证、军某、虚假的建筑施工企业专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岗位证书、驾驶证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张宏军

人民陪审员王某甲人民陪审员曹广师

二0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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