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某甲,男,34岁。
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某乙(系上诉人林某甲之父),男,64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天下一和樘海鲜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区高碑店。
法定代表人黄某,经理。
上诉人林某甲、林某乙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莆田市X区人民法院(2012)秀民初字第X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林某甲、林某乙上诉称:本案是被上诉人就同一性质案件第二次提起诉讼。本案完全是上诉人林某甲与被上诉人北京天下一和樘海鲜餐饮有限公司之间发生的经济纠纷,与上诉人林某甲之父林某乙没有任何法律关联性,在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中也没有任何有关林某乙的字眼。上诉人林某甲长期在北京市经商,经常居住地在北京市X区,有北京市暂住证、企业营业执照等证据证实。本案原审原告第一次起诉时,因管辖权问题发生争议,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已裁定本案移送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但原告撤诉后添加与纠纷无任何利害关系的无辜老人林某乙为共同被告重新起诉,纯粹是滥用诉权。请求裁定本案移送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某。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天下一和樘海鲜餐饮有限公司在另案起诉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林某甲提供的北京市暂住证及在北京的企业营业执照等证据足以证明上诉人林某甲经常居住地在北京市X区,本院已于二0一一年十二月七日作出(2011)莆民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裁定该案移送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处理,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基于原有的事实和证据,增加林某甲之父林某乙为共同被告后重新起诉。经审查本案与上述案件系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及同一法律事实重新提起的诉讼,事实发生地均在北京市X区,故本案应移送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处理。综上,原审裁定错误,应予以纠正。上诉人上诉理由成立,应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莆田市X区人民法院(2012)秀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朱明梅
审判员赵雪花
代理审判员黄某华
二0一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周冬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