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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诉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原告杨XX,女,生于19XX年X月8日,土家族,重庆市秀山自治县X镇XXX,现住重庆市X区XXX,公民身份证号码513522XXXX5166。

被告付X,男,生于19XX年X月X日,汉族,重庆市秀山自治县X镇XXX,现住本县X镇XXX,公民身份证号码500241XXXX5116。

原告杨XX诉被告付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付X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XX诉称,2010年9月至2011年3月,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共计8万元,并约定2012年2月27日前全部归还。因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不讲诚信,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付X立即清偿借款8万元。

被告付X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只是以无钱偿还予以抗辩,要求延期付清。

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付X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杨XX借款8万元。

上述给付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杨XX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被告付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递交上诉状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在送达后十五日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判员杨某

二○一二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吴润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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