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樊某欠款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颍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某某,男,35岁,汉族,住(略)。

被告:樊某,男。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樊某欠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涛独任审判、书记员田振宇担任记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樊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诉称:2009年10月份,原告给被告送去价值600元的兽药,被告支付400元后还下欠200元一直没有偿还。被告给原告打由欠条一份。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追要,被告都以种种理由拒不偿还。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药款2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樊某缺席无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经营兽药的个体商户。2009年10月,被告从原告处购买价值600元的兽药,支付400元现金后,下余钱款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写明:“今借药款200元,贰佰元整。09.10.X号,樊某。”后原告向被告追要欠款无果,引起本诉。

上述事实有欠条在案为凭。

本院认为: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使原、被告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债务应当清偿,被告不及时偿还原告欠款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请求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樊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樊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日内偿还原告张某某药款200元。

本案诉讼费用50元由被告樊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涛

二O一O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田振宇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