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朱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南宁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2月24日被羁押并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谢某某、唐某,广西广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宁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市良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6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宁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蓝安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及其辩护人谢某某、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23日17时许,被告人朱某驾驶来历不明、安全设施不全、机件未达到技术标准的套挂湘x号牌的大货车沿南宁市X村X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平乐大道交叉路口处时,与沿平乐大道由西往东方向直行由被害人梁XX驾驶的桂x号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梁XX死亡及摩托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朱某驾驶肇事车辆逃离现场。经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被告人朱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梁XX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朱某家属与被害人梁XX家属达成了调解协议,赔偿了人民币17万元,获得被害人梁XX家属的谅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查询证明、居民身份证、驾驶证复印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等书证;证人刘某、周XX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车辆碰撞痕迹检验鉴定意见书、法医物证鉴定检验报告书;交通事故现场勘验图、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谅某、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被告人朱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某,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且属初犯,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是初犯、有悔罪表现、且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某的辩护意见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视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方艳红

代理审判员景影

人民陪审员周树立

二○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彭俏杏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