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胡某交通肇事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三原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三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2006年3月30日因抢劫罪被三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2012年4月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三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三原县看守所。

三原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检刑诉(2012)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原县人民检察院代检察员慕亚菁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28日晚23时许,被告人无证驾驶租来的陕x号东风悦达起亚小轿车(上乘焦赞、南某、崔潇)沿西包线由西向东行驶至三原县X村时,因雨天路滑,车速较高,拐弯时车辆撞在路边的树上,致崔某当场死亡,焦某、南某受伤。经鉴定,崔某系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被告人胡某肇事后逃逸,经三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其负事故全部责任。

又查,被告人胡某2006年3月30日因抢劫罪被三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在庭审过程中,被害人崔某之民事赔偿已由三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予以处理;被害人焦某、南某表示不愿做伤情鉴定亦不请求被告人胡某民事赔偿。

庭审中,被告人对上述事实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服法。

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某、认证后有以下证据证实:1、被害人南某陈述。证明事故发生时间、经过。2、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明事故发生现场的情况。3、三公交认字(2011)(略)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被告人胡某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焦某、南某、崔某无责任。4、书证。(1)尸检报告,证明被害人崔某系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2)(2006)三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胡某于2006年3月30日因抢劫罪被三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有前科。(3)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胡某出生于X年X月X日,事故发生时已为成年人。5、证人冯某证言。证明被告人胡某租车事实。6、被告人供述。证明事故发生的过程。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相互关联,相互印证,能够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二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其负事故全部责任且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尚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二年四月九日起至二0一六年四月八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崔瑾

审判员秦建军

助理审判员吴巧玉

二0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祁兵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