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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宁远县人民法院

原告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被告黄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新田县人,农民,住(略),娘家住新田县X组。公民身份号码(略)X。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2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

审判员谭国勇

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欧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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