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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X区信用社与曾某甲、曾某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原告益阳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资阳区信用社......

法定代表人马......

委托代理人蔡波,该联社法律顾问,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曾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曾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益阳市X区信用社与被告曾某甲、曾某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曾某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曾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曾某甲于2012年4月6日向我社借款5万元用于种植苗木,由被告曾某乙提供担保,约定了利息,分12期归还。现因被告曾某甲在外负债较多,刻意逃避我社债务,已拖欠我社X期本金及利息,故请求判令:一、被告曾某甲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2000元(计算至2012年5月20日止);二、被告曾某乙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被告曾某甲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被告曾某乙辩称,签担保属实,主要是因不懂法律,现在没有经济能力承担担保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6日,被告曾某甲因种植苗木向原告益阳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5万元,由被告曾某乙提供担保,约定年利息率14.508%,分12期归还。现被告曾某甲在外其他民间债务较多,已外出躲避债务,所欠原告借款已有三期未还本付息。

上述事实,有原告、被告曾某乙陈述、借款合同借据、担保合同及庭审笔录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应按约履行。被告曾某甲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本息超过三期,已构成合同的根本违约,原告在全部借款未到期的前提下行使不按抗辩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被告曾某乙作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应按保证合同约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益阳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曾某甲之间的借款合同;

二、由被告曾某甲偿还原告益阳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2000元(年利率14.508%,暂计算至2012年5月20日),合计本息52000元。履行期限: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三、被告曾某乙对被告曾某甲的偿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可行使追偿权。

本案案件受理费1100元,财产保全费540元,共计1640元,由被告曾某甲、曾某乙共同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如义务人未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可以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陈亮

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熊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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