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周某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桂东县人民法院

原告周某,男,1975年出生,汉族,(略)人,无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肖成河,湖南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乙,女,1983年出生,汉族,湖南省(略)人,公务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胡建丰,湖南沤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离婚。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9月在郴州认识,交往不久即于2010年6月17日在嘉禾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因性格不合,双方多次吵闹冷战,感情难以维系。特别是原告在嘉禾工作,被告在桂东上班,两地相距遥远,原、被告聚少离多,更加剧了相互猜疑和不信任,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2011年春节后双方感情不和彻底分居至今。登记结婚以前以及延续至登记结婚后,原告分三次共计出资112000元与被告一同购买了(略)建才市场的商品房一套。双方另无其它大宗共同财产,亦无婚生小孩。综上,原、被告草率结合,性格不合,加之两地分居致夫妻感情破裂而彻底分居。现原告请求判决与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并承担本案案件诉讼费。

被告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同意离婚;原告诉状所诉的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是被告的个人财产。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9月在郴州认识,交往不久即于2010年6月17日在嘉禾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因性格不合,双方多次吵闹冷战,感情难以维系。特别是原告在嘉禾工作,被告在桂东上班,两地相距遥远,原、被告聚少离多,更加剧了相互猜疑和不信任,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婚前婚后分三次给付被告108000元。双方另无其它大宗共同财产,亦无婚生小孩。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周某与被告李某乙自愿离婚;

二、被告李某乙一次性补偿原告周某人民币28000元,此款被告定于2012年7月20日之前付清;

三、其它事项双方无争议;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原告周某自愿承担。

审判长张余良

审判员黄中文

人民陪审员胡兰芳

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曹江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