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A公司诉B公司、C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A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高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XX,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B公司,住所地安徽省XX市XX路。

被告C,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安徽省XXXX区X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A公司诉被告B公司、被告C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A公司于201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庭外达成和解,原告以此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238,减半收取计3,61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瑞明

书记员张怡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