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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检察院以湘宁检刑诉(2012)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柏某犯交通肇事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宁远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柏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略),汉族,湖南省宁远县,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5月13日被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经宁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宁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宁远县看守所。

辩护人蒋某某,宁远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公诉机关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检察院以湘宁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柏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蒋某昌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黄国顺、乐爱翠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李某艳担任庭审记录,于2012年7月4日适用普通程序简便审理的方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宁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奉城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柏某及其辩护人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12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柏某驾驶湘x托招ㄆ屯悼映卮野杭蚱徽赌卦窍荆锻赌卦叵野杭蚱徽倚寮反温倍薪咝谧饭衣嘤牟械诵厝饲残酢隽涫舱棺诘卦欤稍怀Ρ撕厝饲残诎驮酵阂涝惹揪型乐鏊耐氐笾来返宦ń峦适9浮蠓唬姹烁厝惆游芴ū煞穆鸬卧萑导映胩掷∠蠖趾糜淙芷氐腊将车开回案发现场,意图让自己的弟弟为自己顶罪。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秦兴安系因道路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经宁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柏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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