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一中民初字第X号
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千鹤家园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董事长。
被告北京地百商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地安门外大街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董事长。
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北京地百商贸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1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诉讼中,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本案纠纷已经解决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地百商贸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10元,减半收取1005元,由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刘某
代理审判员仪军
代理审判员彭文毅
二00三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周某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