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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与彭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康市宁陕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孙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彭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依法执行本院[2009]宁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由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27000元及利息4000元一案中,在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于2012年6月16日前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20000元,负担执行费350元;二、下余部分及利息申请执行人自动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09]宁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下余债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宁

审判员张小玲

审判员徐智伟

二○一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吕江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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