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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伍某某犯危险驾驶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2)永冷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永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伍X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永州市X区,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永州市X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1年9月23日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永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永冷检刑诉字(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伍XX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5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恩贵独任审判,于2012年6月18日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周娟担任庭审记录。被告人伍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永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8月3日晚上8时左右,被告人伍XX在冷水滩区牛角坝老家喝酒后,驾驶湘x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伍某某回冷水滩区,当途经紫霞路X路口往东60米处路段时,与行人赵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赵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抽血检验,伍XX的血液乙醇含量为245.1mg/100ml。经永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凤凰园大队责任事故认定,伍XX负该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某某伤势经法医鉴定为轻伤。案发后,双方已达成刑事和解,被告人伍XX赔偿赵某某的误工费、护某、后期治疗费等经济损失12000元。2011年8月3日,被告人伍XX被当场抓获。该院认为被告人伍XX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某三某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同时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查获经过、户籍证明、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鉴定结论,被告人伍XX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同时向本院递交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提请法庭依法判处。

被告人伍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没有异议;但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3日晚上8时左右,被告人伍XX在冷水滩区牛角坝老家喝酒后,驾驶湘x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伍某某回冷水滩区,当途经紫霞路X路口往东60米处路段时,与行人赵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赵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抽血检验,伍XX的血液乙醇含量为245.1mg/100ml。经永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凤凰园大队责任事故认定,伍XX负该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某某伤势经法医鉴定为轻伤。案发后,双方已达成刑事和解,被告人伍XX支付赵某某医药费6700元,赔偿赵某某的误工费、护某、后期治疗费等经济损失12000元。2011年8月3日,被告人伍XX被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2.证人伍某某的证言;3.查获经过、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血液提取登记表、血乙醇检测报告书等相关书证;4.鉴定结论;5.交通事故现场图片及照片;6.被告人伍XX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XX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了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伍XX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被告人伍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没有异议。被告人伍XX当庭认罪,又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伍XX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某三某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某、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某、第七十三某第一、三某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伍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某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己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林恩贵

二O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周娟

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某三某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某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某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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