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罗某某敲诈勒索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某某,小名罗某娃,男,X年X月X日生。

辩护人付某某,河南君信合(略)事务所(略)。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以洛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宇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某、辩护人付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1月20日被告人罗某某已增加房租为由纠集多人到位于洛阳市西工区X乡X村的洛阳市超韧特钢有限公司进行威胁,次日上午,该公司经理于×经与罗某某等人协商签订房租协议后,被告人罗某某又以请人花费为由,向于×勒索现金5000元后挥霍。

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罗某洪、于一×等人证言、被害人于×陈述、相关书证等证据,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罗某某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人辩护意见是:罗某某系初犯,认罪态度好,罗某某敲诈钱款已退还受害人,建议对罗某某从轻处罚并处以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罗某某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辩护人关于罗某某系初犯,认罪态度好等辩护意见亦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罗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卢海平

审判员:李洛伟

审判员:殷春昱

二0一0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张秋花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