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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双牌县人民法院

原告唐某,女,1985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汪顺生,湖南顺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黄某,男,1979年出生。

案由:离婚纠纷。

本院于2011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唐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唐某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某诉称,原告唐某与被告黄某于2007年3月7日在双牌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7年农历8月生育男孩黄XX。婚后,原、被告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争吵,无法共同生活,故诉来本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小孩由原告抚养。

被告黄某辩称,同意与原告唐某离婚,小孩黄XX由原告唐某抚养,被告愿意承担相应的抚养费用。

经审查,原告唐某与被告黄某于2007年3月7日在双牌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7年农历8月19日生育男孩黄XX。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唐某提出与被告黄某离婚,被告黄某同意离婚,本院依法准予;

二、原告唐某与被告黄某共同生育的小孩黄XX由原告唐某抚养成年,被告黄某每月给付原告唐某抚养小孩黄XX的抚养费833元,小孩黄XX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行选择;小孩跟随原告唐某生活期间,被告黄某有探望的权利,原告唐某有协助的义务;

三、原告唐某与被告黄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归各自享有和偿还。

四、本案受理费200元,原告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手印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唐某群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张向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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