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某、肖某、陈某、刘某:
钱某申请执行肖某、陈某、刘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1年12月28日将本院作出的(2007)隆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和解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现予结案。
特此通知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