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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与邓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

原告何某,男。

被告邓某乙,女。

原告何某与被告邓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2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2012年6月5日原、被告到庭申请庭前调解。

本案经本院庭前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邓某乙所借原告何某本金50000元及其利息,被告邓某乙同意偿还本金及利息共计60000元整,在2012年6月5日偿还原告30591.52元,在2012年12月30日前再偿还15000元,剩下14408.48元在2013年6月5日前付清。原告何某无异议,并同意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二、本案收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保全费300元,合计1075元,原告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何某智

二0一二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何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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