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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被告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
株洲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株县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赵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株洲市人,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被告陈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株洲县人,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本院于2012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赵某诉被告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赵某以被告陈某承诺还款为由,于2012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243元,减半收取121.5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欧阳君颖

二○一二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周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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