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株县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赵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株洲市人,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被告陈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株洲县人,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本院于2012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赵某诉被告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赵某以被告陈某承诺还款为由,于2012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243元,减半收取121.5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欧阳君颖
二○一二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周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