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女。
被告何某甲,男。
被告何某乙,女。
原告朱某与被告何某甲、何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2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朱某以被告何某甲、何某乙已主动偿还了部分欠款,其余部分制定了还款计划为由,于2012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朱某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撤回诉讼的请求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25元,由原告朱某承担.
审判员黄工友
二0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何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