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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犯失火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双牌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1940年出生。2012年4月12日因涉嫌失火罪被双牌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4月20日经双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由双牌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羁押期间,被告人刘某患病需住(略),2012年4月20日双牌县看守所建议变更强制措施,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双牌县人民检察院以湘双检林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失火罪,于2012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杜辉德独任审判,于2012年5月25日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双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1月22日下午,被告人刘某到其承包的水里冲山场将前几天烧山时未烧干净的树枝捡起集堆重烧,在没有采取任何防火措施的情况下,约14时许,用打火机点燃,燃烧半小时左右,树枝下的石头受热炸开,将燃烧的树枝炸飞到附近山场杂草丛中,引发森林火灾。经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扑救,该火灾于当天约17时被扑灭。案发后,经林业技术人员现场勘查、鉴定,该起森林火灾过火有林面积4.67公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22662.5元。

该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条之规定,构成失火罪,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刘某在失火后,积极扑救,在扑火过程中,烧伤手脚、屁某、腰部等部位,持道县X村医疗合作本在道县人民医院住(略),案发后,赔偿了受害人刘xx、刘Xx林木经济损失人民币各2000元,刘x林木经济损失人民币14245元,得到了受害人的谅解,羁押期间患痛,取保候审后仍在道县人民医院住(略)。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未提出异议,且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被告人刘某户籍证明,证人刘x、刘X、刘XX、刘xx、吕xx、刘xX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被告人刘某的供述与辩解,关于打鼓坪村X组水里冲火灾一案的鉴定报告,国营打坪林场森林防火指挥部,打鼓坪林场打鼓坪村X镇X村委会,道县人民医院入、出院记录以及医药发票,关于刘某失火烧毁刘xx、刘Xx山林赔偿的调解协议,(2012)双林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被害人刘x谅解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森林防火法律法规,擅自野外用火,引发森林火灾,过火面积4.67公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22662.5元,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双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失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刘某失火后积极扑救,并主动到公安机关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且赔偿了受害人刘xx、刘Xx、刘x的经济损失,得到了受害人的谅解,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故本院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本案属过失犯罪,根据被告人刘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村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刘某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杜辉德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王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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