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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湖南xxxx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肖xx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X区。

法定代表人黄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委托代理人刘x,湖南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曾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xxx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湖南省安仁县。

上诉人湖南xxxx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肖xx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2011)雨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湖南xxxx有限公司与肖xx确认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二、湖南xxxx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15日前一次性现金支付肖xx人民币25000元。

三、肖xx与湖南xxxx有限公司双方再无任何未了结权利与义务。

四、本案一审受理费10元,二审受理费10元因适用调解程序减半收取5元,共计15元,湖南xxxx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五、其他无争执。

以上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曹志宇

代理审判员熊晓震

代理审判员黄红萍

二○一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戴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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