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长沙xx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翁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向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
申请人长沙xx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向x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不服长沙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3月20日作出的长劳仲案字(2012)第X号仲裁裁决,于2012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销该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xx公司称:1、长劳仲案字(2012)第X号仲裁裁决将xx公司支付向x双倍工资列为终局裁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属于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2、裁决以向x提供的《工资发放表》作依据,该证据既没有xx公司盖章,也没有任何人签名,证据不真实。3、仲裁庭裁决向x年9月29日入职xx公司,并由xx公司支付经济补偿1065元,明确违背事实。故请求法院依法撤销长劳仲案字(2012)第X号裁决。
被申请人向x辩称:长劳仲案字(2012)第X号仲裁裁决不存在适用法律错误问题,向x提供的《工资发放表》真实可信,向x于2011年9月29日入职xx公司,xx公司给向x发放了三个月工资,对此有据可查,请求法院公正裁决。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长沙xx置业有限公司与向x双方均认可:向x与长沙xx置业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已解除。
二、长沙xx置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22日前以现金方式支付向x与劳动关系存续和解除相关的劳动权利价值人民币1500元。
三、双方确认:向x与长沙xx置业有限公司(包括长沙xx置业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湖南凯诺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就劳动关系存续与解除除上述第二项权利义务外,再无其他权利与义务,向x不得再提起仲裁和诉讼等程序。
四、若长沙xx置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二项规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向x款项,长沙xx置业有限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五、向x对此协议进行保密,如因向x泄密造成类似事情发生,向x应承担由此给长沙xx置业有限公司(包括长沙xx置业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湖南凯诺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带来的经济损失。
六、本案受理费400元,因适用调解程序减半收取200元,长沙xx置业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七、其他无争议。
以上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李某
审判员何冬林
代理审判员熊晓震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戴静